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从涉嫌犯罪到不起诉

分享到:
点击次数:6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05日23:41:43 打印此页 关闭

从涉嫌犯罪到不起诉

原创

2026年2月28日 12:58

山东

一起收购废旧车辆案:从涉嫌犯罪到不起诉

2023年代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取得圆满结果。当事人在收购废旧车辆时被卷入刑事案件,经过团队的有效辩护,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正常收购牵出刑事案件

张某某是一位废品回收站的经营者,他的回收站位于某县与邻市的交界处,主要经营废旧金属回收业务。2022年8月,一名叫王某的男子将一辆渣土车开到回收站,表示要当作废铁出售。张某某现场查看了车辆状况,发现该车外观破旧,确实符合报废车辆的特征。按照当时的废旧钢材市场行情,他给出了2350元/吨的收购价,经过称重后,当场向王某支付了36500元。

这本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废旧物资交易。然而,张某某并不知道,这辆渣土车竟然是王某通过诈骗手段得来的赃物。案件侦破后,王某落网,张某某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22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

抓住关键:是否“主观明知”

案件移送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皓律师团队接受了委托。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团队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张某某在收购车辆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车辆为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明知’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收购的物品是赃物,且交易过程符合正常市场交易习惯,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基于这一思路,向检察院提出了三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张某某长期守法经营,从未有过收购赃物的前科。本次交易发生在回收站正常营业时间,双方事先也有沟通,没有任何异常之处。

第二,收购价格完全符合当时的废旧钢材市场行情。张某某是按照2350元/吨的正常回收价进行交易的,并没有压低价格或者采取现金隐蔽交易等收赃的典型特征。

第三,车辆作为废旧钢铁回收,完全在回收站的经营范围之内。从客观证据来看,无法推定张某某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是诈骗所得的赃物。

检察院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收购渣土车时,并非主观明知该车辆为犯罪所得,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023年,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守法经营是最好保护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启示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收购涉案财物被牵连的刑事案件。案件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赃物,需要结合交易时间、地点、价格、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从业经历等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而言,只要坚持正规渠道经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留存好交易凭证,即便不慎收购了涉案财物,也不应轻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守法经营,既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也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人名、地名及检察院名称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

上一条:重视黄金辩护期限 下一条: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争议的审查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