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打破维权困局?
原创

泗水县张皓律师泗水县张皓


2026年3月29日 18:16
山东
调查报告:十年未缴社保,劳动者如何打破维权困局?
——基于王某某、谢某某诉山东某企业案的实证分析
一、调查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然而,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县域经济中,部分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关联公司代发工资、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劳动者往往在临近退休、面临养老困境时,才惊觉自己多年的工龄在法律上近乎“隐形”。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25年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对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未缴社保的救济路径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变化能否有效破解劳动者的维权困局?劳动者应当如何依法维权?企业又该如何调整用工策略以规避法律风险?
本报告以山东省王某某、谢某某诉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调查样本,结合2025年最新劳动法规范与司法实践,进行系统分析,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建议。
二、调查对象与案例概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王某某:女性,自2015年3月起在山东省某企业从事生产加工工作,至2025年底已工作十年零九个月。
· 谢某某:男性,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同期入职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岗位工作。
(二)被调查企业情况
被调查企业为山东省某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用工规模较大,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核心事实
调查显示,王某某、谢某某夫妻二人在该企业工作十年期间,每日按时打卡考勤、接受车间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在单位工作群中请假报备、按月领取工资——各项特征与普通全日制劳动者毫无二致。然而,该企业从未为二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当二人在2025年底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时,企业管理人员以“你们签合同的时候放弃了”为由予以拒绝,而二人从未见过所谓的“放弃社保承诺书”。
三、调查发现:企业规避社保责任的典型手段
(一)手段一:以“自愿放弃”为由规避法定义务
调查中,该企业管理人员在录音中明确表示“你们签合同的时候放弃了”。这一说辞在实践中并不罕见。部分企业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试图以此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何“自愿放弃”的约定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企业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社保,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二)手段二:通过第三方机构“过渡”以切割工龄
调查发现,谢某某的个人所得税APP记录显示:2019年11月,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同时显示为“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该企业;自2019年12月起,扣缴义务人才仅为该企业。这表明,该企业在2019年前后曾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或代缴部分保险,试图制造劳动关系主体的“断裂”。
法律定性:2025年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项明确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行为,界定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典型手段。此类行为不发生切割工龄的法律效力,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手段三:以“超龄”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王某某在案件起诉时已满50周岁。按照此前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保护性规定。部分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灰色地带”,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拒绝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四、2025年劳动法新规:三大突破性变化
(一)超龄用工:从“一刀切”到“实质审查”
2025年司法解释最重大的变化,是明确废止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新规解读:法院不再以年龄作为“一刀切”的认定标准,而是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进行个案审查。这意味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原岗位、接受原管理、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人社部于2025年7月公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核心权益”。即便不被认定为标准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底线保障。
对本案的启示:王某某虽然已满50周岁,但一直在同一岗位、接受同一套管理规则、从事同一项工作,年龄的增长并未改变用工关系的实质。法院应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存续,而非在50周岁时“自动切换”为劳务关系。
(二)混同用工:关联企业不能“切割工龄”
2025年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关联单位的“混同用工”,法院应根据实际的“用工管理行为”来认定劳动关系,而非仅看合同主体。第十条第三项更将“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管理”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规避手段。
新规解读:企业通过关联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轮流签约、代发工资等方式试图切断劳动者连续工龄的做法,将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以接受同一用人单位(或关联单位)劳动管理的期间连续计算。
对本案的启示:该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代缴部分保险,正是典型的“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根据新司法解释,此类行为自始不发生切割工龄的法律效力,二人自2015年3月起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三)社保争议:行政与仲裁“双轨并行”明确化
2025年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社保争议的救济路径。对于未缴社保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选择两条路径并行维权:
· 行政投诉路径: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此路径效率较高,可直接解决“补缴”问题,但不能裁决经济赔偿。
· 劳动仲裁路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现金赔偿。此路径可裁决金钱给付,但不能直接命令补缴。
新规解读:两条路径功能互补、互不排斥,劳动者可以同时启动,实现“补缴”与“赔偿”双重救济。
五、劳动者的维权路径与核心诉求
基于本案调查及2025年新规,劳动者在“未缴社保”情形下,可以按照以下路径维权,并主张四项核心诉求:
(一)维权程序步骤
第一步:收集证据
·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钉钉打卡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
· 证明社保未缴的证据: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APP记录等。
· 证明解除通知送达的证据:EMS快递底单、签收记录或拒收证明。
第二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过EMS邮寄书面解除通知。
· 保留快递底单和物流记录,公司拒收不影响送达效力。
第三步:双线并行维权
· 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责令补缴社保。
·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第四步:诉讼
· 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四项核心诉求及法律依据
诉求一:确认劳动关系并解除合同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诉求二: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计算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 本案要点:工作年限为十年零九个月,应按十一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以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工作年限对应的月数确定。
诉求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 计算方式: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通常为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二十四个月。具体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
诉求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
· 关键前提: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无法补缴证明》,证明因超过补缴期限等原因无法补缴,才能主张现金赔偿。
· 计算方式:可参照当地社保缴费基数、企业应承担比例及劳动者工作年限进行估算,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当地标准酌情核定。
(三)类案裁判趋势(山东地区)
通过检索山东地区近两年的类案,可以总结以下裁判规则:
· 劳动者提供工资流水、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法院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当地人民法院判例)。
· 因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按实际工作年限支持相应月数的平均工资(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 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法院支持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山东多地法院判例一致)。
· 因社保机构出具无法补缴证明,法院酌情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参考工作年限和当地缴费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例)。
六、企业合规建议
基于本案调查及2025年新规,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即纠正“自愿放弃”社保的违规做法
任何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行为,均属违法且无效。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否则,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还将面临行政罚款。
(二)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混同用工风险
企业应避免通过关联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变换签约主体以切割工龄的做法。2025年司法解释已明确此类行为属于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不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应确保劳动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管理主体一致。
(三)正确对待超龄劳动者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留用的劳动者,企业不应简单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劳动法义务。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法院将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应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必要保障,避免因工伤事故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四)主动补缴历史欠账
对于历史上未依法缴纳的社保,企业应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制定补缴计划。主动补缴可减轻行政处罚风险,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七、结语
王某某、谢某某的遭遇,是县域经济中大量劳动者的缩影。十年工龄,却因企业规避法律责任而面临“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困境。2025年劳动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为破解这一困局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超龄用工不再被“一刀切”地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混同用工不能随意切割工龄;行政投诉与劳动仲裁双轨并行,为劳动者提供了“补缴+赔偿”的双重救济。
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之路虽然艰辛,但法律的天平正在向其倾斜。关键在于:及时收集证据、依法启动程序、坚持“双线并行”策略。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缴纳社保不是负担,而是防范法律风险、稳定员工队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国家法律日益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任何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本报告所涉案例基于真实案件改编,个人姓名已做匿名处理,不作为具体法律意见。劳动者如有具体维权需求,电话联系13963743380)。